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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第104号令 CCAR-145-R2   失效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04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已经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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