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运输飞行标准处:
电话:010-64092409邮编:100710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华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电话:010-64594950邮编:100621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华东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电话:021-51128313邮编:200335地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中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电话:020-86130842邮编:510406地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西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电话:028-85702489邮编:610202地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西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电话:029-88791283邮编:710082地址:西安劳动南路207号
东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电话:024-88293739邮编:110043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电话:0991-3801187邮编:830016地址: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法律依据: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办事条件: 1、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要求 第91.703条 运行种类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商业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 训练飞行; (5) 空中游览飞行。 (b) 在局方为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商业飞行和空中游览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4) 对于训练飞行,其飞行运行的实施需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的要求,训练活动的组织和训练标准的掌握需遵守CCAR-61部和CCAR-62部及有关规章的相应要求。 2、J章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CCAR-91部第91.803条 运行种类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私用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在局方为运行规范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私用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3、K章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 CCAR-91部第91.905条 运行种类 (a)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私用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在局方为运行规范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私用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办事程序: 1、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要求 CCAR-91部第91.707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 申请书应当在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45天提交。 (c) 初次申请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2)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e)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2)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合格证被吊销后未满5年。 2、J章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CCAR-91部第91.807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 申请书应当在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30天提交。 (c) 初次申请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2)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e)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规范: (1)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2)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规范被吊销后未满2年。 3、K章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 CCAR-91部第91.909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a)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代管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2) 代管人的设施地址,包括代管人主运行基地以及主维修基地(如设有)的地址; (3) 代管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客户提供的代管服务的种类和项目; (4) 代管人所具备的相关航空管理经历和资格,表明其有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客户提供航空器的代管服务; (5) 代管人内部与所列种类的代管服务相关的主要人员的名单,以及这些人员的航空经历和资格; (b) 申请书应当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30天提交。对于拟实施本规则第91.901(b)款所述运行的申请人,应当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45天提交。 (c) 初次申请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2)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e)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规范: (1)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2)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规范被吊销后未满2年。
资料下载: 附件一CCAR-91部预先申请意向书样例 附件二CCAR-91部正式申请信样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