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机场司建设处
联系电话:010-64091802,64091803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1、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初步设计应当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基本要求。 3、运输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4、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事程序: 一、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 1、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序由审批机关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2、审批机关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项目法人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交评审报告。 3、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或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4、审批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完成审批工作。 二、对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方式注入投资的工程,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内容,报审程序如上,审批机关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资料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