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适航司联络处
联系电话:64092327 6409137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05号
邮编:100710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办事条件:
新筹建航空企业是指已经得到民航总局的筹建许可,正在进行筹建工作的企业或单位。
办事程序:
1 .申请流程简图


2 .申请资格
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如下: 申请人必须是法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自然人。 申请人需要取得总局运输司或地区管理局允许筹建的许可(申请运输航空企业,通常由总局出具允许筹建认可。申请某些通航企业时,地区管理局会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需要取得民航总局、发改委或相关部门允许购买/租赁航空器的许可。
3 .报批企业标志和航空器喷涂方案
申请流程简图

4.所需材料

具体要求请参见《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第三章“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和第四章“民用航空器标识”。通常来说,对于单翼飞机,左机翼上表面喷涂申请人名称,下表面喷涂航空器注册号。右机翼上表面喷涂航空器注册号,下表面喷涂申请人名称。机身两侧对称喷涂航空器注册号及申请人名称。
5 .申请注册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申请流程简图

6.所需材料
7.AMIS网上申请注册号
具体参见已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号部分
其他说明:
申请国籍证
申请人向适航司联络处提交相关资料,适航司联络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受理收取国籍登记费。适航司颁发国籍登记证。 关于网上申请注册号(国籍标志)、申请国籍登记证的填报要求及过程,请参见已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网上申请指南。 筹建中的申请人所申请的国籍证中的名称带有“(筹)”,当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需对带有“筹”的国籍证变更。变更后的国籍证取消“筹”字。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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