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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办事程序: 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AP-21-15) 流程图

办事条件: 所需资质及其材料: ①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具有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并为下述法人之一: (1) 民航总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人。 (2) 民航总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 (3) 民航总局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4) 民航总局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 (5) 民航总局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6) 民航总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AAC-TSOS)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持有人。 (7) 民航总局设计认可批准证件(CAAC-VDA)的持有人。 (8) 民航总局调查后确认的其他法人。 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申请: 1. 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批准申请数(样件见附件2),并附上所要求资料,提交给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 2. 为了保证欲改装的航空器按计划返回使用,申请人应尽可能早地提交申请,并于局方保持联系。 3. 自适航审定司收到资料之日起,申请书两年内有效。 4. 申请资料提交: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下列适用的资料: (1) 申请人资格所需证件之一的复印件; (2) 完成项目的时间计划; (3) 项目实施(设计和安装)的地点说明; (4) 与改装实施人的协议(必要时); (5) 被改装航空器运营人的意向(必要时); (6)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③ 受理 1. 预审 (1)适航审定司在收到申请后,将授权相关适航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改装设计能力和方案进行预审。 (2)申请人应准备好下述资料: (Ⅰ)对工程设计和管理以及改装实施等能力的说明; (Ⅱ)建议的改装审定计划。该计划通常包括:概述、改装说明、建议的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功能危害性初步评估、运行评估(必要时)、计划准备的说明性资料及符合性资料、时间计划、使用委任代表的建议等; (Ⅲ)初步的改装设计方案。如:初步的主图纸目录、图纸、示意图、工艺规范、安装说明和使用维护说明;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情况、技术指标、接口要求和设计特点等; (Ⅳ)被改装产品的相关适航信息以及技术信息; (Ⅴ)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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