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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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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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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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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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991)380402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办事程序: 工程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 (AP-183-01) 流程图

办事条件: 一、所需资质及其材料: ① 申请人资格: 1.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 熟悉与委任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5. 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6. 由生产批准书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检验工作的人员。 ②申请人在申请委任代表时按规定的填写申请书AAC-129(5/93)。 二、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推荐信函; 2. 正确填写的“委任代表资格声明” AAC-129(5/93) 3.每一推荐的生产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的两张1寸免冠照片。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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