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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检查委任代表委任批准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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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4592258 64596921
传真:(010)64596413
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华北地区管理局
邮编:10062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86133331 86122228
传真:(020)86304190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云霄街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邮编:510405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1)51126113 51126127
传真:(021)62688434 62681749
地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内(空港一路)
邮编:200335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9)88793023 88791074
传真:(029)8879301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8)85703640 85703650
传真:(028)8570385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610202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4)88293067 88294191
传真:(024)8829401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3804026 3801609
传真:(0991)380402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办事程序: 
工程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 (AP-183-01)
流程图

办事条件:
一、所需资质及其材料:
① 申请人资格:
1.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 熟悉与委任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5. 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6. 由生产批准书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检验工作的人员。
②申请人在申请委任代表时按规定的填写申请书AAC-129(5/93)。
二、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推荐信函;
2. 正确填写的“委任代表资格声明” AAC-129(5/93)
3.每一推荐的生产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的两张1寸免冠照片。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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