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公安局安全检查处受理
联系人: 顾怡
联系电话:0 1 0-6 4 0 9 2 7 8 3
传真:01 0-6 4 09 1 7 2 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 5 5号
邮编: 1 0 0 7 1 0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许可程序规定
办事程序: 1、鉴定:申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设备,应当首先经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取得该设备鉴定报告。 2、填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 3、将申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报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申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设备的生产制造证明; 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相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技术资料; 4、符合ISO9001的质量控制系统说明和符合ISO14000的安全管理系统说明; 5、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报告;
资料下载: 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附件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