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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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用航空发展概况

    一、通用航空发展历程
    1、1949年以前的发展过程
    大陆通用航空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12年。当时航空界的先驱冯如驾驶自制的飞机在广州燕塘进行的飞行表演,揭开了大陆航空事业发展的序幕。
    1931年6月2日,浙江省水利局租用的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米赛什米特M18-D型飞机,在钱塘江支流浦阳江36公里河段进行的航空摄影,这是大陆首次进行的通用航空商业活动。
    从起步时间上看,1903年12月17日美国莱特兄弟首次完成世界上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动力飞行,1908年美国空军购买了第一架飞机,1911年购买了5架飞机,用于训练飞行员、娱乐飞行、载客飞行。与之相比,大陆自1912年开始出现飞行表演活动,通用航空事业起步较早。
    2、1949年以后的发展历程
    自1949年以后,大陆通用航空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1951年5月22日,应广州市政府的要求,民航广州管理处派出一架C-46型飞机,连续两天在广州市上空执行了41架次的灭蚊蝇飞行任务,揭开了大陆通用航空发展历史的新篇章。
    1952年大陆组建立了第一支通用航空队伍——军委民航局航空农林队,拥有10架捷克制爱罗-45型飞机,职工60余人,当年飞行总量为959小时,专供通用航空生产作业的机场或起降点约40个。
    此后,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以农林业飞行为主的14个飞行队,后来又成立了专为工业、农业、海上石油等服务的通用航空公司,大陆通用航空业逐步发展到现在的规模。

 

    二、大陆通用航空发展现状
    1、通用航空生产作业情况
    2006年通用航空年作业飞行小时数达到98700小时,比2005年增加16%,创历史最高水平。按国际民航组织统计的口径,2006年我国通用航空飞行180000 小时。
    1952-2006年通用航空作业飞行量统计表(单位:小时)

年度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作业量

 

959

1320

2195

4423

7410

9168

17845

28078

34668

年度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作业量

22828

16335

17230

21712

21572

26689

29012

19829

22635

25875

年度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作业量

27209

30411

24814

22751

24025

27632

24451

28995

39739

42792

年度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作业量

38869

38544

42804

47303

43022

44022

45749

38268

34451

42524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作业量

49016

43985

32387

30743

39485

43071

40877

38657

40068

48707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作业量

55937

57577

63504

75277

84859

98700

 

 

 

 

    2、通用航空运营能力状况。
    截止到2006年底,通用航空全行业飞机、直升机(含教学训练、机场校验飞机、直升机)数量为707架,其中飞机575架,直升机132 架,比2005年增加92架。
    截至2006年底, 民航全行业持有有效飞行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共16031人,其中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6901,商用驾驶员执照的7757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1373人。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有通用航空机场68个,临时机场(起降点)329个。
    3、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状况。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已达69 家,已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30家。目前全行业从业人员近8000 人。
    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形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等形式。现有办理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单位12 家,自然人2个。
    4、通用航空项目及社会效益状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
    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期以来,通用航空为支持工农业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预防、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做出了重要贡献,社会效益显著。
    5、通用航空市场状况
    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通用航空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前,通用航空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业价格依靠政府制定的作业收费标准执行,作业费用由财政支付。经营项目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探矿、人工降水、航空护林、飞机灭蝗、农林化飞行等。在目前的通用航空的市场结构中,上述内容仍占相当比例,但份额已在逐步下降;自发的市场需求在逐年增长,其作业价格完全按照市场供需关系来确定,主要的经营项目有石油服务、公务飞行、医疗救护、培训飞行等等。随着国内企、事业单位购置自用公务机(含直升机)数量的不断增加,航空器代管市场在逐渐扩大。对直升机摆渡乘客、直升机医疗救护以及对小型飞机用于近距离城市之间的旅客穿梭飞行的需求也正在凸现。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通用航空的市场将越来越大、市场支付能力也将逐步提高。
    2006年通用航空市场规模约为17.9亿元人民币,其中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约为7亿元人民币。(具体见下表)

项目名称

分类

用户单位

供求方式

市场规模

经费来源

航空摄影、航空探矿

工业航空

大陆基础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信息主管部门

招投标

2.5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石油服务

工业航空

大陆及外国石油公司

招投标

8.1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电力服务、作业

工业航空

大陆电力总公司

招投标

0.7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航空护林

农林业航空

林业护林防火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0.8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人工降水

农林业航空

气象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2.8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飞机播种

农林业航空

相应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0.6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飞机灭蝗

农林业航空

农业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0.3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农林化飞行

农林业航空

农户

签订合同

0.4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公务飞行、出租飞行、医疗救护、空中游览

通用航空运行

具体客户

签订合同

1.1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飞行驾驶执照培训

通用航空运行

具体客户

签订合同

0.6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6、与通用航空发达国家的差距
    美国是世界第一航空强国。截止到2004年底,美国的通用航空飞机总数为219426架,通用航空飞行总量为2812万小时。持有效飞行驾驶执照人员618633名,其中通用航空飞行员超过385000人。有17500个可供通用航空飞机、直升机起降的机场。2004年通用航空产业为美国经济直接贡献410亿美元,间接创造价值1020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了近60万个就业机会。除美国以外,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家的通用航空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也要远高于我们。与之相比,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大陆通用航空与世界通用航空发展状况对照表
 

 

通用航空年飞行量(万小时)

通用航空飞机(架)

飞行员

(含运输)

通用航空

机场

国际民航组织统计

4199 (1997)

273500(截至1997年底)

 

 

美国

2812 (2004)

219426(截至2004年底)

618633(截至2004年底)

17500(截至2004年底)

澳大利亚

168.77 (2002)

10455 (截至2002年底)

 

 

加拿大

 

28737 (截至2002年底)

 

 

巴西

 

9908  (截至2003年底)

 

 

大陆

18(2006)

707   (截至2006年底)

16031(截至2006年底)

397 (截止至2005)

 

    三、大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现状
    1、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大陆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大陆法律
    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