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清算中心,民航总局空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财政部日前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配合《办法》的执行,特制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办法》,民航基金将按照实际运输飞行班次计算,生产数据的采集、传输、审核工作十分重要。为保证民航基金准确计征,各地区管理局、总局清算中心和总局空管局要高度重视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监督所辖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及其他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报送航班动态数据。有关各方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责任,对工作中出现差错、争议等问题,要及时核对·确认,保证民航基金准确、及时、足额计征。 附件:
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附件: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航线(包括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建立民航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使用国家航线资源从事商业性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基金。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反航)以及通用航空业务免予缴纳民航基金。 第四条 民航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人全额纳人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民航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航线类别、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别确定。 第六条 为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和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航线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l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以及内地两点间串飞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班。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第七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总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分为四个等级。即:小于或等于50吨(≤50吨)、51—100吨、l01—200吨、大于200吨(>200吨)。 第八条 民航基金按照航空运输企业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征收。民航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
第一类航线 |
第二类航线 |
第三类航线 |
|
≤50吨 |
1.15 |
0.9 |
0.75 |
|
51—. 100吨 |
2.3 |
1.85 |
1.45 |
|
101—200吨 |
3.45 |
2.75 |
2.2 |
|
>200吨 |
4.6 |
3.65 |
2.9 |
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对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飞行且里程在500公里(含)以内的,暂按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基金。支线飞机跨省(自治区)飞行且飞行里程超过500公里,确需给予减半征收民航基金照顾的,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审批。 第九条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根据航线分类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民航基金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征收及缴厍 第十条 民航基金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委托民航总局统一组织实施,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具体负责民航基金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每月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月航线、航班、机型、班次等必要的结算统计信息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在收到结算统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结算信息的整理和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的计算工作,按月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结算账单,并将相关结算信息以及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数据信息报送民航总局,同时抄送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以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及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为开单结算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开单结算对象,民航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分摊、结算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统计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原计划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基金。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基金结算账单后,应认真核对有关民航基金信息和金额,并于收到民航基金结算账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民航基金全额缴人财政部批准民航总局设立的预算收人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航空运输企业汇缴民航基金的当日内,向航空运输企业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并将民航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航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07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金收人退库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缴纳的民航基金在当期运输成本中列支。航空运输企业缴纳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征收民航基金所需费用,列人民航总局部门预算。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民航基金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机场倾斜。民航科教、信息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民航基金收入总预算的5%。 第十九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民航基金使用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 民航基金时,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条 民航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民航总局根据民航基金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随部门预算一并编制民航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民航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民航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基金资金拨付程序应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拨付资金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07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应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和要求将相关结算统计信息及时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缴纳的民航基金,及时向有关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结算账单,并按月将相关信息报送民航总局,抄送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民航基金。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航空运输企业开具政府性基金票据,并将民航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基金。 第二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民航基金,不得拒付和拖欠。 第二十七条 民航基金由民航总局和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第二十八条 民航总局及民航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民航基金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确保民航基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民航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少收、不收、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基金等行为的单位,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358号)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民航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民航总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下发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数据传输 1、国内航班动态数据为民航基金计征基本数据源。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并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民航总局清算机构负责数据汇总、整理和民航基金计算、开账及催款工作。 2、各地区空管局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上月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动态数据报送至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国际航线国内段的计费按国内始发或最终到达机场至我国与相邻国家或地区飞行情报区边界点之间的距离计算。 3、民航总局清算机构以各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本区域国内航班起飞架次或国际航线国内段起降架次为统计及计费依据,对上报动态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并根据航线的分类、距离和机型及执行架次计算各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的数额。 二、开账与结算 1、民航总局清算机构以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及其独立法人子公司为开账结算对象,同时在本部账单中列示其独立核算分子公司相关信息。 2、民航总局清算机构每月前l0个工作日内向航空运输企业开账进行结算。账单以快递等方式送达各航空运输企业,明细清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航空运输企业指定邮箱。每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如无质疑,账单及明细清单视为送达。 3、向各航空公司开具的账单、争议处理确认通知单等,由民航总局清算机构负责印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4、各航空运输企业应向民航总局清算机构提供本部及其独立核算分(子)公司飞机机型和注册号;如有权属变更、新增等变化,应于当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5、各航空运输企业依据账单所列应缴基金数额,按照先行缴付原则于收到账单后七个工作日内(以基金专户银行进账单日期为准)汇至指定汇缴专户。账户名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账号:0200004109004660621,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东四支行。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争议处理 1、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账单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差错或有异议,应及时通知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并与涉及差错或异议的有关地区空管局进行核实。如属统计数据问题,应于三个月内与起飞点地区空管局统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否则,视为对已付账单无异议。各地区空管局统计部门应在收到航空运输企业提出异议七个工作日内与具进行数据核对处理,并通过传真方式在核对单上签字确认;否则,将视为同意航空运输企业提出的异议。航空运输企业将确认结果以传真方式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2、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在收到争议最终确认数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航空运输企业发出争议处理确认通知单及明细清单;涉及民航基金缴款金额的,各航空运输企业可依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争议处理确认通知单中列明的金额调整当月汇缴基金数额。 3、航空运输企业与地区空管局等各方面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经多次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并附送有关资料,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报民航总局裁定。 四、违规处罚 1、各航空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汇缴民航基金。不按期缴款的,自开账日次月一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直至补缴之日止(以基金专户银行进账日期为准)。滞纳金随下期账单一并开出,分别列示。 2、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缴基金的,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将定期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拖欠情节严重、或自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发出第一封催款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仍未清欠的,在计算滞纳金的同时,民航总局将按有关规定,在航线航班安排及飞机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全部补缴。 3、民航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没有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或信息不全的,或因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相应单位及当事人承担。但下列情况除外:①由于民航总局清算机构服务器出现意外故障,无法登陆;②本地终端出现意外故障已告知民航总局清算机构仍未修复;③民航总局清算机构有明确通知;④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4、在数据统计报送、数据汇总整理、开账结算及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失实以及由于未能按照清算程序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带来不良影响的,民航总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和有关责任单位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及实施相应处罚。 五、附则 1、本细则自财政部《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民施财发[1997]90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各机型最大起飞全重及其分类,以本细则为准;新增机型的相关数据由民航总局公布。航线距离以民航总局空管局公布为准。 3、本细则由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各机型最大起飞全重情况表
|
机型名称 |
机型代码 |
|
小于50吨 |
大篷车 |
C2B |
|
Donier328 |
328 |
|
ATR——72 |
ATR |
|
CRJ——200 |
CR2 |
|
CRJ——700 |
CR7 |
|
Emb——145 |
EM4 |
|
Hawker800 |
HAW |
|
新舟60 |
MA6 |
|
萨伯340 |
SF3 |
|
冲8——400 |
D84 |
|
运7 |
YN7 |
|
BAel46——100 |
146 |
|
BAel46——300 |
43 |
|
50——100吨 |
运8 |
YN8 |
|
B737——200 |
737 |
|
B737——500 |
735 |
|
B737——300 |
733 |
|
B737——400 |
734 |
|
B737——QC |
73Q |
|
A319 |
319 |
|
B737——600 |
736 |
|
MD82 |
M82 |
|
B373——700 |
73G |
|
MD90 |
M90 |
|
A320 |
320 |
|
B737——800 |
738 |
|
A321 |
321 |
|
T154 |
TU5 |
|
100——200吨 |
B757——200 |
757 |
|
A310——200 |
312 |
|
B767——200 |
767 |
|
B767——300 |
763 |
|
A300——600 |
300 |
|
大于200吨 |
伊尔86 |
ILW |
|
A340 |
340 |
|
A340——300 |
343 |
|
A340——600 |
346 |
|
B777——200A |
77A |
|
B777——200B |
77B |
|
MD——11 |
M11 |
|
MD——11F |
MIF |
|
B747——Combine |
74E |
|
B747F |
74F |
|
B747——400(客) |
744 |
|
B747——400(货) |
74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