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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民航规财发[2004]109号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各航空公司:
    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改变现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客在中国境内机场乘坐国内、地区和国际航班,不再在机场贿买"机场费"。改由旅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购买。“ 机场费” 在机票价外单列。并向实际承运人征缴。
    二、机场费征收范围
    凡从中国境内机场乘机旅行的旅客,均需购买机场建设费。但下列人员除外:
      1、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
      2、年龄在12周岁(含)以下的儿童。
    三、机场费征收标准
      1、乘坐国内航班每人50元人民币;
      2、乘坐国际和香港、澳门地区航班每人90元人民币;
      3、乘坐下列机型的国内航班每人l0元人民币:

机型名称 国际航协公布的机型代号
CESSNA208(大篷车)   208
Donier328 D38
ATR-72 AT7
CRJ-200 CRJ
ERJ145 ERJ
新舟60  EM4
冲8-400 DH8
运12 YN2

             四、机场费清算方式
      1、各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向民航清算中心提供航空公司航班旅客载运量;
      2、民航清算中心向各航空公司开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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