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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行标准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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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长 蒋怀宇 副司长 白福志、徐超群、张建强、吴成昌 副巡视员 吴坚 副总工程师 汪虹
下设处室:运输飞行标准处、通用飞行标准处、持续适航维修处、航空器评审处、航务管理处、综合处(民航航空卫生处) 联系电话:010-64092460
主要职责: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组织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的监管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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