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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含地方、部门所属航空公司、机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改善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机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发展,决定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各民用机场均按此标准收费。原(86)民航局字第105号文件和民航局发[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废止。
此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
1.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2.民航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民航局 财政部 物价局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