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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局发[1992]94号   生效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含地方、部门所属航空公司、机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改善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机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发展,决定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各民用机场均按此标准收费。原(86)民航局字第105号文件和民航局发[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废止。

    此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

    1.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2.民航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民航局
财政部
物价局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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