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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计算机离港系统实行收费的批复 
总局财函[1995]739号   生效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民航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你中心民航算发[1995]1 1号《关于离港系统收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中心投资、开发的计算机离港系统,对提高民航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该系统的优势,并考虑到其投资、开发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离港系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计算机离港系统收费标准》

民航总局财务司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计算机离港系统收费标准

    一、离港系统的网络设计费、初装费、通讯联接费、通讯传输费、PID号技术维护费、修改配置费,按民航局发[1992]1038号《关于调整电脑订座系统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办理旅客乘机手续系统使用费
    按离港系统实际处理旅客量计收,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国际(地区)航班 7元/人
    国内航班       4元/人
    三、飞机配载系统使用费
    按离港系统配载飞机架次计收,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宽体机 500元/架
    普通机 300元/架
    四、离港系统启用费(建立通信网络节点机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和应用户要求而开展的其他服务项目及为外航提供的离港系统服务收费,由双方签定协议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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